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安全

第十九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安全 第十九条 穿(跨)越或者并行铁路线路的水利、电力、通信、石油、燃气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穿(跨)越铁路线路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方案,并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
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油气管线不得跨越设计时速二百公里以上的铁路、动车走行线以及城际铁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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