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安全

第十八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安全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的外,道路与铁路相交设置立体交叉设施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与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办理平交道口设置相关手续,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平交道口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