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安全

第十六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安全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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