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