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或者埋置电力、通信线路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铁路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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