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由负有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