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九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九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铁路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和安全管控长效机制,将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环境安全治理规划,建立综合治理协调机制,组织开展铁路沿线环境隐患排查和治理。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铁路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铁路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