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十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十条 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路地“双段长”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共同承担组织巡查、协调会商等工作,及时排查和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和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