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铁路治安管理防控工作。
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