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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