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无线电频率所使用的电磁环境进行重点保护,加强对铁路无线电的监测工作,保障铁路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