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安全的义务,不得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铁路设施、设备和铁路标识以及非法侵占铁路用地等影响铁路安全行为的,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作出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公开报告、举报电话或者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投诉、举报提供便利。
对维护铁路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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