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依法负责铁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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