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依法建设的油气管线以及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渡槽等设施,其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产权不清或者管理主体不明的上跨铁路的桥梁、渡槽、管线和下穿铁路的涵洞等设施,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维护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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