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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