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四十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安全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铁路线路维修通道或者救援通道,不得占用光缆径路、电缆径路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