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建立教学和研究基地,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培养、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和科学研究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