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保存和宣传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展示、传承场所,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