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传承人,在有效保护和传承的基础上,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规划,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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