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开展技艺展示、传授以及创作、研究等活动;
(二)自主选择、培养传承人;
(三)依法使用项目的实物、场所和资料等;
(四)依法获取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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