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和公示,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将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