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实施项目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
(二)全面收集与项目有关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保护与项目有关的实物、场所和资料;
(四)开展项目传承、展示、展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五)培养项目传承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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