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对濒临消失的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