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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