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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