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 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