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七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依法提交有关材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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