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二)有代表性传承人或者掌握相对完整的项目资料;
(三)具有实施项目保护的能力和措施;
(四)具备开展项目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或者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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