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技艺和有关实物、资料;
(二)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有关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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