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一条 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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