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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