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三十七条 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开展特色文化旅游和其他特色文化项目等开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规律,符合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实物、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