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实物、场所,推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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