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三十八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文化生态保护区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