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三十八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文化生态保护区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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