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三十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文化生态保存完整的村、镇,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命名为文化生态名村、名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