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三十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文化生态保存完整的村、镇,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命名为文化生态名村、名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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