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