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后,未将调查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