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参评资格;已经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公布该名录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已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认定该资格的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消,并全额收回其获取的补助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