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