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或者开发经营活动时,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实物、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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