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