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