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稳步实施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