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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