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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