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九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现状、传承、传播等情况;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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