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一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