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三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三条 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抢救性措施,予以优先保护、保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