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三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三条 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抢救性措施,予以优先保护、保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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