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四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四条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占有或者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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