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并予以记录、建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六十日内,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